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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与公安”到底有哪些重叠与交叉?

作者:www.ynuav.net 时间:2025-08-05 09:5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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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语

  • 目前我国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主要是依从如下两个规定,分别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 92),其中《条例》是法规,《规则》是部门规章,《规则》的制定主要依据是《条例》,所以《规则》的上位法是《条例》。——有点绕口令!!!

 

  • 需要说明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是多方协作,互有分工的状态,所以国家层面的部分法律法规适用,再如公安、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安防等部门也会颁布有相关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也可能会有地方条例的出台。
     

 

 

  • 民航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在无人机管理中扮演主要角色,当然民航局仍旧是占据大头,在《条例》中,“民航管理”字眼出现的次数有34次,而“公安”出现的次数也不少——18次(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规则》是民航局部门规章,故在文中并不涉及其他部门,甚至字眼。

 

  • 本文从《条例》和《规则》两大法规、规章依据入手,从民航局和公安机关两大管理主体上分析,捋一捋他们的职责有哪些重叠与独享,并列出相应处罚部分的内容,以下列表明晰。 

     

注意:需要说明的是,民航空管部门虽然隶属于民航局,但是因为和国家空域及军方空管有丝缕关系,故不在本文中提及。
 

 

 

01

 一、重叠处罚领域(两部门均可介入) 

 

违规行为 

《条例》条文

CCAR 92条文

共同点(细则见原文) 

未取得操控资质飞行 

第50条(民航/公安处罚)

 第92.1005条 

 均对“无照飞行”和“超范围飞行”设定罚款、暂扣/吊销执照等处罚,民航局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现场执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违反空域管理规定 

第51条(公安现场处罚) 

 第92.1009条 

 对“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可现场处置(罚款、没收设备),民航局可追加停业整顿等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第34、56条 

 第92.1009条 

 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两部门均可按职责处罚(治安处罚或行业处罚)。 

 

02

 二、民航局专属处罚领域

 

违规行为

《条例》依据

CCAR 92依据

处罚内容 (细则参照原文)

适航管理违规

第44、46条 

第92.1001条 

未取得适航许可、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审批:“没收违法所得,货值1--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运营合格证违规  

第49条 

第92.1005条 

无证运营或违反运营规范:“罚款5万50万元;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件”

维修/持续适航违规 

无直接对应

 第92.1001(b)(7)条 

未履行维修责任:“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保险未投保

第48条 

第92.1011条 

责令改正,罚款2000--2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操控员考试作弊/欺骗取证  

无直接对应

 第92.1015条

撤销执照,3年内禁考 

 

Tips:通过对照,我们会发现,很多CCAR-92里的条文及处罚与《条例》一致,原因就是92部为《条例》中民航部分的拓展与细化。

 

03

三、公安部门专属处罚领域

违规行为

《条例》依据

CCAR 92关联

处罚内容 (细则参考原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

第50条

对监护人罚款500-5000元;没收违规飞行无人机 

非法使用反制设备 

第52条

没收设备,罚款5万20万元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第47条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2万元

非法测绘(外国无人机/人员)

第53条

没收设备及成果,罚款10万100万元;驱逐出境

扰乱公共秩序(非技术类违规)

第34、56条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拘留、罚款、刑责等

 

04

 四、分工协同机制

1. 现场执法优先权  

  • 公安机关:偏向民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管理与执法,比如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违规进入管制空域等行为实施现场快速处置(罚款、没收设备)。  

  • 民航局:侧重对中大型无人机的系统性监管(适航、运营资质、维修标准等)。 

2. 重大案件移交(责任明确)

  •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适航许可、运营资质等专业违规时(民航局管辖范围),移交民航局处理(《条例》第38条)。  

  • 民航局在执法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CCAR 92第92.1017条)。 

3. 信息共享平台  

  • 《条例》23条规定,两部门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共享数据,支撑联合管理。 
     

 

05

五、争议点与例外

1. 实名登记处罚冲突  

《条例》第47条:公安机关处罚所有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的无人机;CCAR 92第92.1003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照本规则进行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争议点:

  • 在《规则》中没有找到对未实名登记的处罚措施;可以理解为这个事在《条例》中已经交给帽子叔叔了,民航部门只需要对源头厂家约束下,毕竟解释权在民航局;另外再分析一下,也可以理解,一个是市面上还有很多存量未实名的无人机(2024 年 1 月 1 日前),人家没有实名登记,但是也没有飞,是没有理由进行处罚的(原文有“飞行活动”要素);

  • 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的相关执法,都是在参与了飞行活动时,才有可能被查处。帽子叔叔通常不会去你家里,看到个无人机就问你有没有登记。你应该也不会直接告诉他“我参与了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

  • 最重要一点,2024.1.1之后,对于品牌无人机,已经从源头进行了规范,出厂那一天就是一机一码,而且实名后方可激活产生二维码,然后才能到运营人或者个人手中;自组无人机也是可以通过UOM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飞行中被抓到,还是免不了被处罚的,所以遵纪守法,人人有责。

  • 没有后果的违规,帽子叔叔通常是柔性执法,这很温柔,也很人性化。但是据说2026年后,会加大对“黑飞”的惩处力度。——所谓黑飞,暂时可以理解为“违规飞行”。 

2. 模型航空器处罚  

《条例》第51条:模型航空器在划定空域外飞行由公安机关处罚(罚款500元以下)。  

 CCAR 92未覆盖此场景。

3. 附则与例外

《条例》第五十九条: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Tips:传统上我国航空体系大致有三个,分别是军航、民航、警航。如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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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通过上面一通胡乱分析,可以窥见以下核心原则:  

  • 民航局主导行业技术标准(适航、运营、维修);  

  • 公安机关主导公共安全与现场执法(反制设备、治安处罚、未成年人监管)。  

  • 两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协同,确保“专业监管”与“快速处置”互补。

 

“2024年是低空经济元年,2025年会是落地之年”,国家发改委成立低空经济司统筹全国低空经济发展,相信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国家可能还会密集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方案,也肯定会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出台一些细则、辅助性文件支撑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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