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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语
目前我国民用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主要是依从如下两个规定,分别是《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 92),其中《条例》是法规,《规则》是部门规章,《规则》的制定主要依据是《条例》,所以《规则》的上位法是《条例》。——有点绕口令!!!
需要说明的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是多方协作,互有分工的状态,所以国家层面的部分法律法规适用,再如公安、工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安防等部门也会颁布有相关的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也可能会有地方条例的出台。

民航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在无人机管理中扮演主要角色,当然民航局仍旧是占据大头,在《条例》中,“民航管理”字眼出现的次数有34次,而“公安”出现的次数也不少——18次(以上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规则》是民航局部门规章,故在文中并不涉及其他部门,甚至字眼。
本文从《条例》和《规则》两大法规、规章依据入手,从民航局和公安机关两大管理主体上分析,捋一捋他们的职责有哪些重叠与独享,并列出相应处罚部分的内容,以下列表明晰。
注意:需要说明的是,民航空管部门虽然隶属于民航局,但是因为和国家空域及军方空管有丝缕关系,故不在本文中提及。

一、重叠处罚领域(两部门均可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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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
《条例》条文 |
CCAR 92条文 |
共同点(细则见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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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操控资质飞行 |
第50条(民航/公安处罚) |
第92.1005条 |
均对“无照飞行”和“超范围飞行”设定罚款、暂扣/吊销执照等处罚,民航局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可现场执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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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空域管理规定 |
第51条(公安现场处罚) |
第92.1009条 |
对“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可现场处置(罚款、没收设备),民航局可追加停业整顿等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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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
第34、56条 |
第92.1009条 |
对扰乱公共秩序、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两部门均可按职责处罚(治安处罚或行业处罚)。 |
二、民航局专属处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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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
《条例》依据 |
CCAR 92依据 |
处罚内容 (细则参照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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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管理违规 |
第44、46条 |
第92.1001条 |
未取得适航许可、重大设计更改未重新审批:“没收违法所得,货值1--5倍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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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合格证违规 |
第49条 |
第92.1005条 |
无证运营或违反运营规范:“罚款5万50万元;停业整顿或吊销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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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持续适航违规 |
无直接对应 |
第92.1001(b)(7)条 |
未履行维修责任:“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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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未投保 |
第48条 |
第92.1011条 |
责令改正,罚款2000--2万元;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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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员考试作弊/欺骗取证 |
无直接对应 |
第92.1015条 |
撤销执照,3年内禁考 |
Tips:通过对照,我们会发现,很多CCAR-92里的条文及处罚与《条例》一致,原因就是92部为《条例》中民航部分的拓展与细化。
三、公安部门专属处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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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
《条例》依据 |
CCAR 92关联 |
处罚内容 (细则参考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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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规操控 |
第50条 |
无 |
对监护人罚款500-5000元;没收违规飞行无人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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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反制设备 |
第52条 |
无 |
没收设备,罚款5万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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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 |
第47条 |
无 |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2000--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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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测绘(外国无人机/人员) |
第53条 |
无 |
没收设备及成果,罚款10万100万元;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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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公共秩序(非技术类违规) |
第34、56条 |
无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给予拘留、罚款、刑责等 |
四、分工协同机制
1. 现场执法优先权
公安机关:偏向民用微型/轻型无人机的管理与执法,比如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违规进入管制空域等行为实施现场快速处置(罚款、没收设备)。
民航局:侧重对中大型无人机的系统性监管(适航、运营资质、维修标准等)。
2. 重大案件移交(责任明确)
公安机关发现涉及适航许可、运营资质等专业违规时(民航局管辖范围),移交民航局处理(《条例》第38条)。
民航局在执法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CCAR 92第92.1017条)。
3. 信息共享平台
《条例》23条规定,两部门通过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共享数据,支撑联合管理。

五、争议点与例外
1. 实名登记处罚冲突
《条例》第47条:公安机关处罚所有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的无人机;CCAR 92第92.1003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按照本规则进行国籍登记从事飞行活动的,由局方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争议点:
在《规则》中没有找到对未实名登记的处罚措施;可以理解为这个事在《条例》中已经交给帽子叔叔了,民航部门只需要对源头厂家约束下,毕竟解释权在民航局;另外再分析一下,也可以理解,一个是市面上还有很多存量未实名的无人机(2024 年 1 月 1 日前),人家没有实名登记,但是也没有飞,是没有理由进行处罚的(原文有“飞行活动”要素);
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的相关执法,都是在参与了飞行活动时,才有可能被查处。帽子叔叔通常不会去你家里,看到个无人机就问你有没有登记。你应该也不会直接告诉他“我参与了未实名登记的飞行活动!”
最重要一点,2024.1.1之后,对于品牌无人机,已经从源头进行了规范,出厂那一天就是一机一码,而且实名后方可激活产生二维码,然后才能到运营人或者个人手中;自组无人机也是可以通过UOM进行登记,如果不登记飞行中被抓到,还是免不了被处罚的,所以遵纪守法,人人有责。
没有后果的违规,帽子叔叔通常是柔性执法,这很温柔,也很人性化。但是据说2026年后,会加大对“黑飞”的惩处力度。——所谓黑飞,暂时可以理解为“违规飞行”。
2. 模型航空器处罚
《条例》第51条:模型航空器在划定空域外飞行由公安机关处罚(罚款500元以下)。
CCAR 92未覆盖此场景。
3. 附则与例外
《条例》第五十九条:军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航、登记、操控员等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Tips:传统上我国航空体系大致有三个,分别是军航、民航、警航。如上所述。

结尾
通过上面一通胡乱分析,可以窥见以下核心原则:
民航局主导行业技术标准(适航、运营、维修);
公安机关主导公共安全与现场执法(反制设备、治安处罚、未成年人监管)。
两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协同,确保“专业监管”与“快速处置”互补。
“2024年是低空经济元年,2025年会是落地之年”,国家发改委成立低空经济司统筹全国低空经济发展,相信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国家可能还会密集出台一些新政策,新方案,也肯定会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出台一些细则、辅助性文件支撑低空经济的健康发展。